刑事拘留不是刑事一种刑事处罚行为。刑事拘留的拘留流程包括首先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否被罚行持拘留证实行拘留、视作事处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种刑
一、刑事刑事拘留是拘留否被视作一种刑事处罚行为
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拘留一般指的否被罚行是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在对其直接负责受理的案件侦查的过程中,遇到法定的视作事处紧急情况时,对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或者现行犯采取的种刑一种临时剥夺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而刑事处罚则是在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所受到对应的刑事刑法制裁。
根据《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种类的拘留有关规定,刑事处罚主要包含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否被罚行
主刑主要包括:拘役、视作事处管制、种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而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不是我国公民的境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处罚。
二、刑事拘留有什么流程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律师在线提醒您,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刑事拘留是否能够延长
可以。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且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刑事拘留的时间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